(2017)渝0110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李祖维,李宗槐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世平,李宗槐,李祖维,刘世超,李世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世平,男,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宗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祖维,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世超,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世兰,女,194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再审申请人刘世平因与被申请人李宗槐、李祖维、刘世超、李世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世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世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代桂林审 判 员 赖 宁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邹胜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