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利东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利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78号罪犯金利东,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宁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利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0年08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1012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利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利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利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利东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利东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