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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文奇与被告武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奇,武东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612号原告:邓文奇,男,住醴陵市。被告:武东敏,男,住新密市。原告邓文奇与被告武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邓文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文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