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李俊成、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李俊成,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成(李二旦),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辉,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冬梅申请执行李俊成、马辉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秀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