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赵东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赵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1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涿州市教军场街4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张诚,该局科员。被执行人赵东云,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国土)罚字(2016)第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以下事项: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24800元。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6)第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赵东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6)第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处罚内容第1项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处罚内容第2项罚款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朝阳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人民陪审员 韩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