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洪与罗加飞、罗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罗加飞,罗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90号原告:黄洪,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罗加飞,男,约35岁,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罗昆,男,月45岁,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黄洪诉被告罗加飞、罗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洪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洪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彦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