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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爱勋、秦伊新与秦利平、张春妮占有物偿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勋,秦伊新,秦利平,张春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724号原告:马爱勋。原告:秦伊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彬,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秦利平。被告:张春妮。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恒立,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爱勋、秦伊新与被告秦利平、张春妮占有物偿还纠纷一案,马爱勋、秦伊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爱勋、秦伊新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爱勋、秦伊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3.5元,由马爱勋、秦伊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