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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菲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菲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菲菲,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晋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海军,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菲菲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菲菲及辩护人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曾菲菲到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下塘东路71号被害人吴某1家,入户盗走一个单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500元及银行卡等款物。案发后,追回上述赃款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菲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吴某1、吴某2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谅解书、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菲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菲菲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退赃、获得谅解、无前科、系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