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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华秋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秋,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64号原告刘华秋,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刘坤,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莘县疾控中心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秋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秋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华秋负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