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华秋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秋,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64号原告刘华秋,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刘坤,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莘县疾控中心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秋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秋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华秋负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