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自裕、徐金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自裕,徐金久,吴小宝,罗会明,王燕华,钱华,北京承运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赵自裕,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金久,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小宝,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罗会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王燕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钱华,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北京承运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3号商业楼5幢一层-51。法定代表人:罗会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金久、吴小宝、罗会明、王燕华、钱华、北京承运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华在庐江县明华园林花卉有限公司2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