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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喻晓鹏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862号被执行人喻晓鹏,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喻晓鹏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晓鹏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罚金60000元。但被执行人喻晓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喻晓鹏所有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号牌相AWH823),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