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喻晓鹏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862号被执行人喻晓鹏,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喻晓鹏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晓鹏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罚金60000元。但被执行人喻晓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喻晓鹏所有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号牌相AWH823),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