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0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与陈美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陈美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730号原告: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子陵路**号***层。负责人:范如新,职务不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玲,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普通合伙)诉被告陈美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普通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顾宏斐审 判 员 邝亚辉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鲁纳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