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逊与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367号原告:孙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兴成庄园8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31038N。法定代表人:刘登峰,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孙逊与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域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孙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逊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巧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