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香兰与被执行人任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香兰,任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香兰,女,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任钢,男,满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霞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任钢名下的、丘权号879790-IX-29、所有权证号栖转字第258522号、位于栖霞区某某山庄某某苑XX幢X单元X号车位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敬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