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吉成与宋文、刘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成,宋文,刘炳欣,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732号原告:崔吉成,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宋文,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刘炳欣,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杨家林村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宋艺佳,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崔吉成与被告宋文、刘炳欣、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崔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利息107047元,以上共计347047元;2、并以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被告宋文向原告借款24万元,用于其妻刘炳欣经营的青岛创佳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约定还款期限至2014年11月7日,年利率20%。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