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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1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平与张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艾鹏,张惠,朱敬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平,男,生于1976年5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红山东岳路16排1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艾鹏(曾用名艾鹏华),男,生于1980年12月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肤施路西一路安置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惠,女,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肤施路西一路安置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榆阳区教育局职工,系被执行人艾鹏之妻。被执行人朱敬礼,男,生于1984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现住本区上郡路凯瑞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系榆林市综合执法局开发区分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艾鹏、张惠、朱敬礼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750元。被执行人艾鹏、张惠、朱敬礼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惠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惠(612701198108050621)住房公积金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