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华诉被告刘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刘文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第3722号原告:杨国华,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刘文洋,女,1989年1月3日出生。原告杨国华与被告刘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姣、审判员雷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国华负担。审判长 关 威审判员 程 姣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