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苏0583民催3号申请人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15020580,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游惠帧,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1400051/27117542,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齐而升磨科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票���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轶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