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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卞坚钢与张玉龙、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坚钢,张玉龙,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卞坚钢,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11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卞坚钢与被执行人张玉龙、盱眙劳动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卞坚要求对被执行人张玉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张玉龙房产被数权利人申请保全,故申请执行人卞坚刚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玉龙的房产评估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