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丁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丁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431号原告: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4615、4616室。负责人:陈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莹,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丁莹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泰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