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丽红与刘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红,刘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1011号原告:孙丽红,女,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名女人服装公司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博睿(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青岛明锐设备机电有限公司电脑硬件工程师,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刘艺,女,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东方爱婴早教中心教师,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孙丽红与被告刘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孙丽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丽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