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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金建与靳国良、张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靳国良,张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68号申请人:金建,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靳国良,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张会华(靳国良之妻),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金建与被申请人靳国良、张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靳国良位于红卫农场香堤绿洲小区16号楼四单元502室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靳国良位于红卫农场香堤绿洲小区16号楼四单元502室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