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玉梅、黄祯全等与周其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梅,黄祯全,周其欢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754号原告:高玉梅,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原告:黄祯全,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梅,系本案原告之一。被告:周其欢,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梅、黄祯全诉被告周其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梅、黄祯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玉梅、黄祯全负担。审判员 马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