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779无锡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779号原告:无锡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2553668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乾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69540-4,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医药食品工业园区太井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告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0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禾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不锈钢醋池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不锈钢醋池,总价款为80万元整。后原告按约生产并如期交付,被告仅支付70万元,尚结欠1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通宝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嘉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不锈钢醋池承揽工程合同打印件、完工确认单、车票、银行转账凭证。根据嘉禾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嘉禾公司与通宝公司签订不锈钢醋池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由嘉禾公司为通宝公司定作不锈钢醋池,其中合同约定了总金额为800000元,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10%,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定金250000元、材料验收合格支付250000元、焊接侧板支付170000元、整体完工并试水支付100000元(安装款付款时间为箱体安装结束后30个工作日,通宝公司逾期不调试则视为验收合格,需支付款项)、安装完毕后1年内付清余款30000元。合同签订后,嘉禾公司按约制作不锈钢醋池并于2014年8月15日完工。通宝公司分5次共向嘉禾公司支付700000元,尚余1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嘉禾公司与通宝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通宝公司理应按约及时支付价款。本案中,通宝公司尚结欠嘉禾公司货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理应由通宝公司及时支付嘉禾公司。本院对嘉禾公司要求通宝公司支付价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通宝公司未及时支付,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即80000元支付对方违约金,现嘉禾公司主张违约金30000元,在合理范围,故本院对嘉禾公司要求通宝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山西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通宝公司负担(嘉禾公司同意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通宝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通宝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嘉禾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胡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