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松娜与闫永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娜,闫永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410号原告高松娜,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被告闫永强,男,汉族,1975年2月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高松娜诉被告闫永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松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