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双喜、王明伟、王明珍、王玲玲、王翠姣与代虎、冯先振、苗世洲、李保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喜,王明伟,王明珍,王玲玲,王翠姣,代虎,冯先振,苗世洲,李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喜,男,1952年6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明伟,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明珍,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玲玲,女,1983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翠姣,女,1987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代虎,男,1974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先振,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苗世洲,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青,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双喜、王明伟、王明珍、王玲玲、王翠姣与代虎、冯先振、苗世洲、李保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世洲已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10000元(冯先振负连带清偿责任),李保青给付申请人标的款40624元,三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义务。因被执行人代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喜、王明伟、王明珍、王玲玲、王翠姣向本院申请对代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代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新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