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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住辽宁省锦州市。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