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春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020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被告:何春林,男,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春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晋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