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存弟、张小狗诉被告王晚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弟,张小狗,王晚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82号原告张存弟,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合室乡儒教村。原告张小狗,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合室乡儒教村。被告王晚兰,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史迴乡杨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弟、张小狗诉被告王晚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弟、张小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