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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存弟、张小狗诉被告王晚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弟,张小狗,王晚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82号原告张存弟,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合室乡儒教村。原告张小狗,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合室乡儒教村。被告王晚兰,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史迴乡杨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弟、张小狗诉被告王晚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弟、张小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