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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钟哲、金美淑与延吉市远东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钟哲,金美淑,延吉市远东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40号原告:金钟哲,男,现住青岛市。原告:金美淑,女,现住青岛市。被告:延吉市远东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钟哲、金美淑诉被告延吉市远东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钟哲、金美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钟哲、金美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钟哲、金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6元,减半收取7953元,由原告金钟哲、金美淑负担。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