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陈兴榕、赖凤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5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陈智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女,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行员工。被告:陈兴榕,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赖凤蕊,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告陈兴榕妻子。被告:李泽银,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赖木凤,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告李泽银妻子。被告:XX春,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韩凤月,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告XX春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与被告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陈兴榕与赖凤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2602.26元及拖欠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为年利率14.58%,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按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上加收30%,复利计算方式和罚息一致)。当前暂计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息共计87928.38元。二、依法判令李泽银、赖木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春、韩凤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陈兴榕与赖凤蕊系夫妻关系,因从事养殖鲍鱼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100000元,于2015年5月25日共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前10个月每月25日偿还利息,后两个月每月25日各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6年5月25日到期。李泽银、XX春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保证责任,赖凤蕊、赖木凤、韩凤月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对其配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负共同还款义务。由被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作为该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被告陈兴榕与赖凤蕊至2017年3月22日止仅偿还贷款本金27397.74元和利息12930.76元。此后,被告陈兴榕与赖凤蕊均未有偿还贷款,现贷款已到期,目前尚欠本金72602.26元及利息。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借据、放款单,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陈兴榕发放贷款的事实;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与陈兴榕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3、结婚证,证明陈兴榕与赖凤蕊、李泽银与赖木凤、XX春与韩凤月是夫妻关系;4、身份证,证明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身份的事实;5、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性;6、还款流水,证明陈兴榕偿还贷款情况。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邮储银行霞浦支行提供的证据,1、借据、放款单各一份,能够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陈兴榕发放贷款的事实;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各一份,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确认,约定明确,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及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3、结婚证三份,能证明陈兴榕与赖凤蕊、李泽银与赖木凤、XX春与韩凤月是夫妻关系;4、身份证六份,能证明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的身份;5、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份,能确认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6、还款流水一份,能证实陈兴榕偿还贷款情况。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兴榕与赖凤蕊系夫妻关系,因从事养殖鲍鱼需要资金周转,向邮储银行霞浦支行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100000元,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发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从逾期之日起罚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复利按年利率18.954%计算,前10个月每月25日偿还利息,后两个月每月25日各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贷款于2016年5月25日到期。李泽银、XX春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各自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保证责任,赖凤蕊、赖木凤、韩凤月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对其配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负共同还款义务。被告陈兴榕与赖凤蕊至2017年3月22日止仅偿还贷款本金27397.74元和利息12930.76元。此后,被告陈兴榕与赖凤蕊均未有偿还贷款,现贷款已到期,目前尚欠本金72602.26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本院认为,《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依约及时向陈兴榕发放贷款后,陈兴榕在借款期间内未能依约按期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在贷款到期后也未能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赖凤蕊作为其配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邮储银行霞浦支行有权要求陈兴榕与赖凤蕊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陈兴榕与赖凤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7928.38元及从2017年3月23日起以本金72602.26元为基数计算相应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李泽银、XX春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赖木凤、韩凤月作为保证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兴榕、赖凤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贷款本息合计87928.38元及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本金72602.26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相应的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李泽银、赖木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春、韩凤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陈兴榕、赖凤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计999元,由陈兴榕、赖凤蕊、李泽银、赖木凤、XX春、韩凤月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出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