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25号被执行人冯达,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