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52号原告:王某1,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