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宁波商汇甬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宁波商汇甬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861-875号(单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96314。负责人:吴燕尔。被执行人:宁波商汇甬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1号楼116室,组织机构代码:309052124。负责人:夏海国。被执行人:江飞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商汇甬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飞红在(2017)浙0205执88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商汇甬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飞红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