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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金冠制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金冠制盖有限公司,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曲阜市金马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曲阜市圣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良,孔德英,靳明柱,李华,靳井涛,孔宪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184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曲阜市金冠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7051Y。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被申请人: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739021754。法定代表人:孔德英,总经理。被申请人:曲阜市金马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北门外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999067R。法定代表人:靳明柱,总经理。被申请人:曲阜市圣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87168949H。法定代表人:靳井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良,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孔德英,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靳明柱,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李华,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靳井涛,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孔宪敏,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市金冠制盖有限公司、曲阜中艺工贸有限公司、曲阜市金马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曲阜市圣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良、孔德英、靳明柱、李华、靳井涛、孔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