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佳铭与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佳铭,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1号申请人许佳铭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许佳铭与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