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2648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顾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顾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648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阳羡东路518号金色阳光花园B3幢。负责人陈雅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标,该公司员工。被告顾艳,女,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顾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顾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