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方朝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朝斌,男,出生于1964年10月23日,住云南省会泽县。被告人方朝斌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4年6月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2年9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朝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官检公二科量建(2017)296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娟、书记员杨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朝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朝斌在昆明市官渡区老昆洛路邮电局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某放在大衣包里面的一部黑色金立牌手机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方朝斌被小板桥派出所巡逻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60元。上述事实、罪名及审理程序,被告人方朝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朝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有二次前科记录,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鉴于被告人方朝斌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方朝斌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处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方朝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朝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婉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