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王某。陈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0万元整,诉讼费7500元,执行费6010元。(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6号案件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了12290元,(2013)咸秦恢执字第00142号案件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了12000元。(2014)秦执恢字第00103号案件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了20000元。(2015)秦执恢复字第00112号案件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了35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30000元,被执行人领取了5000元作为其生活费。本次执行中,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40000元。由申请人陈某领取案件款3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领取10000元作为生活费。本年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恢5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