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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东会、乐山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会,乐山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会,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友(系王东会丈夫),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南安路49号。法定代表人:徐易,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东会因与被申请人乐山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东会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东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小红审判员  张 良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