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苏某、邢某、陆某、杨某、王某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苏某某,邢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琦。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珠江东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苏红民,总经理。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住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住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苏某某、邢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晓莹代理审判员 聂超& # xB;代理审判员 李 德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铁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