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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中超电缆乒乓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盱眙县教育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盱眙县教育局,江苏中超电缆乒乓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教育局(盱眙县体育局、中共盱眙教育工作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都梁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谷文书,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超电缆乒乓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盱眙县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超电缆乒乓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俱乐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5月18日中超俱乐部与原盱眙县体育局订立2013年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江苏中超电缆乒乓球俱乐部承办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超俱乐部有权向原盱眙县体育局收取赛事承办转让费8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中超俱乐部所在地在宜兴市,故该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中超俱乐部向该院起诉,该院有权对本案纠纷管辖。综上,盱眙县教育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盱眙县教育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盱眙县教育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实际履行地在盱眙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超俱乐部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中超俱乐部诉请盱眙县教育局给付转让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超俱乐部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宜兴市,即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