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冕与梁文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冕,梁文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410号原告:许冕,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坚,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受理原告许冕诉被告梁文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许冕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冕撤诉。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许冕负担。审 判 长  蔡锡焕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