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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全鑫拘留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全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被拘留人:胡全鑫,男,汉族,1952年2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龙马执字第73号何永中、王小平申请执行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全鑫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