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后桑园村民委员会、武春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后桑园村民委员会,武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9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后桑园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武春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后桑园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春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5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