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陆某1与陆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路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61号原告陆某1,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金水家园小区8栋1门602室。被告陆某2,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审计厅宿舍平房。被告路某,男,汉族,1924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哈达村黄马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1诉被告陆某2、路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