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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陆某1与陆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路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61号原告陆某1,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金水家园小区8栋1门602室。被告陆某2,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审计厅宿舍平房。被告路某,男,汉族,1924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哈达村黄马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1诉被告陆某2、路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