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3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刘某,林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175号申请人黄某。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林某。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廊坊市XXX基地XXX室房产(保全金额100万),担保人刘某、张某以其名下位于万庄XXX小区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廊坊市XXX基地XXX室房产一处(保全金额100万);二、查封担保人刘某、张某以其名下位于万庄XXX小区XXX室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某、刘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学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 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