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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依安县路成种业诉王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路成种业,王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068号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南街依星开发楼南-5门。负责人李敏,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之荣,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与被告王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