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依安县路成种业诉王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路成种业,王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068号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南街依星开发楼南-5门。负责人李敏,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之荣,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与被告王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县路成种业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