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鑫与被执行人侯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鑫,侯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齐鑫,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召莉,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鑫与被执行人侯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鑫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0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 员代  雅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