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鑫与被执行人侯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鑫,侯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齐鑫,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召莉,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鑫与被执行人侯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鑫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0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 员代 雅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