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林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林亚金,陈金国,林土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亚金,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土杉,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林亚金、林土杉、陈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1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亚金、林土杉、陈金国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林亚金、林土杉、陈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林亚金、林土杉、陈金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